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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68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68號

原告
格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吉祥
被告
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經銷合約書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經銷合約書條款第11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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