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歐付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雪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柏齡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發減資退還股款股東同意書及相關文件至相對人之通訊地址,竟因原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業於108年5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文件,難認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本件聲請既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參照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