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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訴字第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莊明達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德和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英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茂男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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