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薪水居易特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原廣、鄭傑尹、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 樓、同段51號、同段77號地下一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林原廣、鄭傑尹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