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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

聲請人
薪水居易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原廣、鄭傑尹、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 樓、同段51號、同段77號地下一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林原廣、鄭傑尹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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