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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 原告
    薪水居易特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聲 請 人 薪水居易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原廣、鄭傑尹、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 樓、同段51號、同段77號地下一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林原廣、鄭傑尹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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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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