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聲 請 人 薪水居易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原廣、鄭傑尹、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 樓、同段51號、同段77號地下一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林原廣、鄭傑尹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