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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訴字第2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文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昇宏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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