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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再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林達民

  • 上訴人
    金非凡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芳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再小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金非凡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民(原名:林易民)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林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1 日 本院再審之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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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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