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6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658號
- 聲請人
- 朱一綺
- 相對人
- 金祥悅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營業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