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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6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658號

聲請人
朱一綺
相對人
金祥悅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營業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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