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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 原告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956號聲 請 人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帝酒堡菸酒商行即鄭伊婷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鄭伊婷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帝酒堡菸酒商行」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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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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