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2650號原 告 劉英弘 被 告 陳孫麗梅 訴訟代理人 蔡宬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9日經訴外人冠威不動產有限公司仲介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賃門牌號碼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3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然於翌日被告反悔不租,依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被告違約不租應賠償1 個月租金即新臺幣(下同)2 萬元,及斡旋金2,000 元,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2,000 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被告為母子關係,出租人係所有權人,委託被告處理。不出租係因原告表示要考慮裝潢問題,跟原告溝通後,願意退還斡旋金2,000元及違約金2,000元予原告,原告原本同意,卻又以電話表示要賠2 萬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其承租系爭房屋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不動產租賃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惟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其契約之出租人為訴外人陳世明、陳皇瑋,被告僅為其等之代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是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及斡旋金,顯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2,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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