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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45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451號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張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一併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45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