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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原告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修宗
訴訟代理人
曾家成
被告
周煜翔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被告
周宜蒨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被告
上 一 人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紫婕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淑玲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林庭新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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