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 原告
-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修宗
- 訴訟代理人
- 曾家成
- 被告
- 周煜翔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 被告
- 周宜蒨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 被告
- 上 一 人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紫婕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淑玲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林庭新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