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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 被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7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岳振寧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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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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