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8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8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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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殷武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男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請上訴人來院補正上訴狀法定代理人殷武義之印章或簽名,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