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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965號

返還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965號

聲請人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虎辰
相對人
羅超盟(原名羅順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李虎辰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內容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李虎辰為聲請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資料到院,然聲請人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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