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1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麗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鼎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告麗思國際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萬4,5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萬1,099元;被告江麗娟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3 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 萬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