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5號
- 原告
- 石堯仲
- 被告
- 華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5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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