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源淵
- 送達代收人
- 林劭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明
- 住○○市○○區○○○路0段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