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淑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