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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8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83號

原告
貝里斯商安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一芃
被告
演繹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陳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營業讓與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讓渡期間之營收。惟查,依原告所提之營業讓與書第7條約定,兩造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8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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