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79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795號

原告
聖龍新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誠
訴訟代理人
黃鈺書律師
被告
草山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岩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岩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叁仟貳佰壹拾肆元元由被告林岩衛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以不動產買賣仲介獲取報酬為業,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受訴外人即賣方呂美玉委託覓尋伊名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買方,並簽立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經原告製作文宣、上架曝光、網路行銷等傳遞房地銷售訊息,被告林岩衛受廣告招徠,並向原告表示有意以被告草山岩有限公司名義購買系爭房屋,兩造於同年10月11日簽立買方議價委託書及買方給付服務報酬承諾書,約定於買賣約成立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報酬。被告另委託訴外人史宇宸為代表協談買賣事宜,故買賣磋商期間,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史宇宸報告買賣進度、協助被告聯繫貸款事宜,並提供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襄理、業務經理等聯絡方式,供原告比較各家銀行房貸授信金額及利率等,並依其還款能力及得供擔保品之價值,選擇最適合之貸款銀行。經原告積極促成下被告草山岩有限公司與呂美玉於108 年11月29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惟原告於109 年5 月18日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報酬時,被告竟以「原告同意完成過戶買賣後再支付報酬」、「買賣雙方正值另案解約訴訟進行中」、「原告未安排買賣雙方見面協商」、「原告未協助安排貸款事宜」為由,推託拒付。

(二)又原告於109年5月18日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約定報酬,然被告竟羅織事由拒絕履行,顯已有違約之情,是原告為維權益,僅能以訴請求被告履行,致生額外支出律師費用5 萬元,實屬被告違反誠信、惡意違約加損害於原告,且未給付上開約定報酬,屬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遲延,致原告受有5 萬元之金錢損害,應由被告負賠償之責,乃依民法第568條、第184條第1項、第227 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草山岩有限公司或被告林岩衛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如一人已為清償,於其清償範圍內,其他被告即免給付義務,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5 條、第56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服務報酬承諾書、對話記錄截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惟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報酬承諾書(見本院卷第9 頁),其上記載之買方及委託人簽章均為被告林岩衛,則依該契約之約定,於買賣契約成立時,應給付報酬者應為被告林岩衛,而非被告草山岩有限公司,是原告僅得向被告林岩衛請求給付約定報酬30萬元。

(三)另原告請求律師費用5 萬元部分,此部分支出乃屬原告行使法律上權利所應自行負擔之支出及成本,尚難認此部分支出屬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亦非原告所受給付遲延之損害或加害給付。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林岩衛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9 年7月4日(見本院卷第3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林岩衛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3,75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3,214元由被告林岩衛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