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7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7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聖龍新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草山岩有限公司、林岩衛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