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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98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9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湯涵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蕙娟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98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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