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9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9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湯涵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蕙娟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