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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443號

請求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44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許明鳳
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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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洪雪
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17335 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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