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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再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楊舒嵐
  • 法定代理人
    林達民

  • 上訴人
    金非凡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再小字第1號再審原告  金非凡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民(原名:林易民) 上列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林芳瑜間本院109 年度士小字第29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73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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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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