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再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再小字第1號再審原告 金非凡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民(原名:林易民) 上列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林芳瑜間本院109 年度士小字第29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73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