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司聲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司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傳正
- 相對人
- 鄒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鄒佩珊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共有人,聲請人擬處分共有物305 之2 等地號8 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應通知相對人即共有人。伊公司以存證信函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寄送遭退回,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優先購買權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然依本院調閱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並通知警局至現場查居實,相對人確實居於設籍地,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