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0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陽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