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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0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建忠

上訴人
即被告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陽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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