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260號 原 告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益 訴訟代理人 李鴻昇 許方榕 被 告 黃承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租賃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詎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至8 月12日及9 月9 日至9 月16日累積應付車資新臺幣(下同)17,244元未給付,並將欠費由被告私自轉移其子黃啟豪,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子催討債務,迄今尚未取得該欠款之款項,為此爰依兩造合約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2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合約書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合約書之約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7,2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