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
- 原告
- 啦啦奶酪坊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詹時威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詹時威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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