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原 告 啦啦奶酪坊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詹時威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