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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 原告
    啦啦奶酪坊
  • 被告
    詹時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原   告 啦啦奶酪坊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被   告 詹時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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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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