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977號原 告 林鈺薰 被 告 莊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109 年度簡字第8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7月29日16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加賀屋飯店徒手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後,分別於108 年7 月30日、31日,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三和門市,持如附表編號9 所示星巴克隨行卡,消費金額新臺幣(下同)420 元、505 元,共計925 元,另將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於同年7 月30日,在不詳地點,以2,000 元之代價銷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其餘財物均丟棄在新北市三重區之三重公園垃圾筒內,被告應賠償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2 萬5,000 元、如附表編號9 所示星巴克隨行卡925 元,及證件補辦費2,000 元,總計2 萬7,925 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7,925 元,及自109 年1 月1 日起算之法定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核與本院卷附之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萬7,925元,即屬有據。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請求自109年1月1日起算之利息云云,然未據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自斯時起依何利率負遲延責任,是以其遲延利息、利率之請求,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3月11日(見審附民卷第7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7,925元,及自109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白色布包 │1 │ ├──┼───────────┼──────┤ │ 2 │現金 │新臺幣200元 │ ├──┼───────────┼──────┤ │ 3 │零用錢包 │1 │ ├──┼───────────┼──────┤ │ 4 │身分證 │1 │ ├──┼───────────┼──────┤ │ 5 │健保卡 │1 │ ├──┼───────────┼──────┤ │ 6 │身心障礙證明 │1 │ ├──┼───────────┼──────┤ │ 7 │信用卡 │2 │ ├──┼───────────┼──────┤ │ 8 │金融卡 │3 │ ├──┼───────────┼──────┤ │ 9 │星巴克隨行卡 │1 │ ├──┼───────────┼──────┤ │ 10 │iphone8 plus行動電話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