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4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487號
- 原告
- 林尚宏
- 被告
- 晟聖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3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原訂於109 年12月30日下午3 時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言詞辯論期日亦應取消無庸到庭,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