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487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487號

原告
林尚宏
被告
晟聖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3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原訂於109 年12月30日下午3 時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言詞辯論期日亦應取消無庸到庭,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