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5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5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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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曾渝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