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65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2650號
- 原 告
- 劉英弘
- 被 告
- 陳孫麗梅
- 訴訟代理人
- 蔡宬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9日經訴外人冠威不動產有限公司仲介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賃門牌號碼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3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然於翌日被告反悔不租,依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被告違約不租應賠償1 個月租金即新臺幣(下同)2 萬元,及斡旋金2,000 元,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2,000 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被告為母子關係,出租人係所有權人,委託被告處理。不出租係因原告表示要考慮裝潢問題,跟原告溝通後,願意退還斡旋金2,000元及違約金2,000元予原告,原告原本同意,卻又以電話表示要賠2 萬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其承租系爭房屋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不動產租賃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惟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其契約之出租人為訴外人陳世明、陳皇瑋,被告僅為其等之代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是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及斡旋金,顯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2,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