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4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451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張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一併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