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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信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0,98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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