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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告
泰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段○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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