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 告 泰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段○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