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 原告
-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修宗
- 訴訟代理人
- 曾家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煜翔、周宜蒨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0,6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