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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94號

原告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修宗
訴訟代理人
曾家成
被告
周煜翔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被告
周宜蒨即周景麟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紫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淑玲

      林庭新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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