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7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7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柏全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岳振寧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