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658號聲 請 人 朱一綺 相 對 人 金祥悅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營業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