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0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011號
- 聲請人
- 張麗珠
- 相對人
- 沃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費用請求金額之各項內容及其計算方式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之費用金額各項內容及計算方式尚非明確,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