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011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011號

聲請人
張麗珠
相對人
沃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費用請求金額之各項內容及其計算方式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之費用金額各項內容及計算方式尚非明確,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