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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262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262號

聲請人
何牧珉
相對人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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