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2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262號
- 聲請人
- 何牧珉
- 相對人
-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