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262號聲 請 人 何牧珉 相 對 人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