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5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震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清
相對人
即被告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之主事務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