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震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清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之主事務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