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8號聲 請 人 林純英 相 對 人 根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凱鉦 代 理 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第23條約定在卷可佐,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