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林純英
- 相對人
- 根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凱鉦
- 代理人
- 陳建偉律師
林筠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第23條約定在卷可佐,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