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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莊明達
  • 法定代理人
    高凱鉦

  • 原告
    林純英
  • 被告
    根源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8號聲 請 人 林純英 相 對 人 根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凱鉦 代 理 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第23條約定在卷可佐,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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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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