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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莊明達
  • 法定代理人
    林佩君、管惠新

  • 原告
    森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亞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陳卉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750號原   告 森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君 被   告 亞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惠新 被   告 陳卉珉 陳仲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亞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營業地設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在卷可佐,且被告陳卉珉、陳仲凱住居所依起訴狀所載均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 段2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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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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