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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9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956號

聲請人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帝酒堡菸酒商行即鄭伊婷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鄭伊婷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帝酒堡菸酒商行」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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