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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消小字第2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消小字第2號

上訴人
即相對人
丹綺有限公司(即愛妮雅化妝品集團中正店)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慧懿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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