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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6號

原告
嘉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百鋒
被告
徐正山(原名徐彬益)

      黃成宇

      紀主恩

      盧一帆

      徐煒傑

      余信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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