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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年度士簡字第12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士簡字第1263號

原告
林子鈺
被告
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持被告為發票人之支票,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經查,被告主營業所雖登記於臺北市大同區,然本院前因原告聲請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並將該支付命令正本送達被告前開登記之主營業所時,但因遷移多年遭退回,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查,可知被告現主營業所已非屬本院轄區。另前述支票之付款地均在彰化市光復路152 號,此有支票影本在卷為憑。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本件應由票據付款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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