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楊舒嵐

  • 當事人
    石堯仲華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5號原   告 石堯仲 被   告 華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吳雪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