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5號原 告 石堯仲 被 告 華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吳雪華